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李小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李小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240号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常德市柳叶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贺建斌,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婆,男。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李小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被告李小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叶湖征拆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街道万寿村8组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2、终止原告向被告支付交付腾地奖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因征地拆迁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为474573元(含交房腾地奖励20000元),但原告在向被告全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交房腾地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李小婆辩称:不腾房的原因是本人有两个子女,原告只给我一个安置资格,原告只要把安置资格搞好,钱付到位了,随时都可以拆房屋,原告现在不给我女儿安置资格我女儿户口一直在万寿村8组,征拆所要我夫妻两人挂在我儿子名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柳叶湖征地拆迁所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结合本案庭审调查、该房屋为李小婆所建,且其为户主,本案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柳叶湖征地拆迁所提交的付款情况说明、交付腾地通知能证明柳叶湖征地拆迁所通知李小婆办理领款手续、交房腾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柳叶湖征地拆迁所提交的柳叶湖街道万寿村委会《证明》证明的事项与本案庭审调查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万寿村7组、8组集体土地一宗,用于北师大附中项目建设。2016年4月29日,柳叶湖征拆所与李小婆就其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协议,柳叶湖征拆所补偿被告李小婆474573元。李小婆在场授意其妻以其儿子李伦的名义与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上签章画押,确认补偿金额为474573元(含交房腾地奖20000元)。协议签订后,柳叶湖征拆所多次通知李小婆办理领款手续,但李小婆因对安置资格有异议,在协议签订后拒办领款手续,拒绝交房腾地。柳叶湖征拆所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柳叶湖征拆所于2016年10月10通过转账形式将454573元打入户名为被告李小婆、开户行为广发银行、账号为6214624139000158710的银行卡内。剩余20000元交房腾地奖款项没有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房屋所属地块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李小婆授意其妻以其儿子李伦的名义与原告柳叶湖征拆所与签订了《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双方就补偿达成了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柳叶湖征拆所已将454573元打入李小婆的银行卡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协议签订后,李小婆没有完成交付腾地义务,属于违约方。原告柳叶湖征拆所要求被告李小婆履行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因李小婆拒绝交房腾地,本院对柳叶湖征地拆迁所诉请终止支付李小婆20000元交房腾地奖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交付其位于常德市柳叶湖万寿村8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二、终止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向被告李小婆支付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8418元,减半收取4209元,由被告李小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