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敏杰与伍敏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敏杰,伍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名胜,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敏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刘敏杰因与被上诉人伍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敏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据上诉人变更诉讼被告当事人的申请,将原审被告伍敏聪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伍某某(身份证号:××,系伍敏聪父亲)和刘某某(身份证号:××,系伍敏聪母亲)为本案一审被告,继续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伍敏聪死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受理后,经查被上诉人伍敏聪已于2015年8月12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上诉人的起诉日为2015年8月14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伍敏聪在本案受理前已经死亡,不能作为本案适格主体,也不属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变更被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刘敏杰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