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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8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与张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吴卫东,张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875-3号原告: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钟祥市磷矿镇码头街*号。负责人:路海清,主任。被告:吴卫东。被告:张芳。原告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吴卫东、张芳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冻结吴卫东、张芳在金融机构存款17957.8元,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提供担保的鄂H36D**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六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依法准许原告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撤诉,现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卫东、张芳在金融机构存款17957.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提供担保的鄂H36D**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