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县鑫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兆明,常化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79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潘淼,行长。委托代理人:窦沣璘,该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兴国,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上土门村。法定代表人:江兆明,经理。被告: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崔玲,经理。被告:沂源县鑫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法定代表人:陈莲,经理。被告:江兆明。被告:常化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沂源县明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县鑫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兆明、常化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负担。审判长 孟凡富审判员 徐晓云人民陪���员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