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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勇与艾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勇,艾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财保91号申请人:高勇,男,1973年生。被申请人:艾国栋,男,1973年生。申请人高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号和吉****挂号车辆进行查封扣押,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高勇自愿用所有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枫情水岸小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艾国栋驾驶的吉****号和吉****挂号车辆,车辆查封扣押在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查封担保人高勇所有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枫情水岸小区房屋,建筑面积97.37平。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高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王书凯审判员  田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