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建云与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云,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049号原告:王建云,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天和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孝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云与被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建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云负担。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