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卢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卢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23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冬,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8财保363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卢冬名下鲁R×××××号黑色奔驰轿车一辆、鲁R×××××号白色江铃轿车一辆、鲁R×××××黑色宝马轿车一辆一年。本院查明奔驰牌车牌号:鲁R×××××,江铃牌车牌号:鲁R×××××,宝马牌车牌号: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冬所有的奔驰牌车牌号:鲁R×××××,江铃牌车牌号:鲁R×××××,宝马牌车牌号:鲁R×××××。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