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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3845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84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中航城**幢*号房。经营者:王秀洪。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王雅勤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