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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兰与刘清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刘清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938号原告:姚兰,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刘清山,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102、301室。主要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原告姚兰诉被告刘清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姚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姚兰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