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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能红与彭世兵,杜小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能红,彭世兵,杜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114号申请人高能红,男,生于1967年10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彭世兵,男,生于1971年6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杜小华,女,生于1972年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高能红与被申请人彭世兵、杜小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能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世兵、杜小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街XX苑XX-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高能红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居委XX湾(华弘公司)1栋总层数X房号XXX的房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能红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能红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