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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邓敬伍与费国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敬伍,费国华,张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493-1号申请执行人邓敬伍,男。被执行人费国华,男。被执行人张锦林,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费国华、张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费国华、张锦林至今未履行。本案被执行人费国华、张锦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敬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费国华、张锦林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敬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执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章华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