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郑锡彬与牟贵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锡彬,牟贵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316号原告:郑锡彬,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牟贵修,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郑锡彬与被告牟贵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锡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锡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郑锡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