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春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080号原告: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军,经理。被告:曹春红,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春红的起诉。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