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8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建梅、丁正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梅,丁正权,谢翠云,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梅,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丁正权,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谢翠云,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高庄队,组织机构代码70497091-0。法定代表人:谢翠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建梅与被执行人丁正权、谢翠云、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正权在天长市聚宝路拥有122号、124号门面房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丁正权在天长市聚宝路拥有的122号、124号门面房两间,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