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5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古昌伦与蒋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昌伦,蒋平,封雪媛,贺宗玲,杨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377号原告:古昌伦,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浩,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平,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雪媛,重庆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贺宗玲,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杨希,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雪媛,重庆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昌伦诉被告蒋平、第三人贺宗玲、杨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昌伦以被告已支付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昌伦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昌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古昌伦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