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李景连、耿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李景连,耿杰,李少勇,姚飞霏,吕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炳辉,经理。被执行人:李景连,男。被执行人:耿杰,女。被执行人:李少勇,男。被执行人:姚飞霏,女。被执行人:吕金洪,男。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李景连、耿杰、李少勇、姚飞霏、吕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景连、耿杰、李少勇、姚飞霏、吕金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内容,但被执行人李景连、耿杰、李少勇、姚飞霏、吕金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少勇在聊城市电视台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少勇在聊城市电视台处的工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