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91号申请人: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陇南物联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盘旋路长江大道卧龙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625872-8。法定代表人黄瑞平,系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330724196209116913被申请人:李亚娟。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亚娟合同纠纷一案,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支付令共支付28218元。本院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联系到被申请人或查明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