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晓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869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晓阳,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