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毛正义与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正义,刘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毛正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克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毛正义与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王国荣审判员 白振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