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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毛正义与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正义,刘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毛正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克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毛正义与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王国荣审判员  白振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