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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明、于彦惠与宋清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于彦惠,宋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姚明,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申请执行人:于彦惠,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瓦房店市人。被执行人:宋清辉,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姚明、于彦惠与被执行人宋清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3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明、于彦惠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欠款本金25000元、诉讼费569元及执行费2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