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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华阳超纤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诚意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阳超纤有限公司,瑞安市诚意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5民初1251号原告:福建华阳超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437919XR。法定代表人:孙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庞,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诚意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村瑞华大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1000154189。法定代表人:郑岳水,总经理。原告福建华阳超纤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诚意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诚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诚意公司支付货款82375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7769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算,另一部分以4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中,华阳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诚意公司支付货款75977.5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712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算,另一部分以4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华阳公司与诚意公司自2014年起以传真方式签订多笔《销售合同》,约定由华阳公司提供超纤产品给诚意公司。双方自2014年9月起每月通过传真对账,确认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份诚意公司结欠货款77695元,2015年3月至8月结欠货款4680元,合计82375元。诉讼前,华阳公司对诚意公司于对账单中主张的2014年5月19日退回6397.5元货物因未实际收到而不予确认,庭审中同意对该货款予以抵扣,诚意公司实际尚欠货款75977.5元。诚意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起,华阳公司与诚意公司发生超纤皮革购销业务往来,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华阳公司提供超纤产品给诚意公司,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等。华阳公司依约向诚意公司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付款方式为收货后次月底付款。双方自2014年9月起每月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对账,截止2014年2月28日,诚意公司结欠货款77695元;截止2015年4月31日,诚意公司结欠���款203175元。诚意公司于对账单中多次载明2014年5月19日退货6397.5元未予抵扣,自2015年5月起,华阳公司未再向诚意公司供货,诚意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8月付款100000元、20800元。庭审中华阳公司同意对诚意公司于对账单中主张的退货6397.5予以抵扣。由此,诚意公司截止2014年2月28日结欠货款71297.5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结欠货款75977.5元。诚意公司自2015年9月起,未再向华阳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华阳公司陈述及提交的《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华阳公司与诚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诚意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负有向出卖人华阳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诚意公司拖欠华阳公司货款75977.5元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约金的民事责任。华阳公司主张违约金以利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分段计算,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诚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华阳公司请求诚意公司支付货款75977.5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瑞安市诚意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华阳超纤有限公司货款75977.5元及利息(其中71297.5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468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准利率的150%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4元,减半收取计849.7元,由瑞安市诚意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阿惠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