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与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58350041-X。法定代表人张西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鹏,该公司销售负责人。被告池某。本院在审理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与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天喜建材公司彬县天喜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