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特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超与卢亚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超,卢亚光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302号申请人:陈超,男,1987年8月2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举,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宗亮,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卢亚光,男,1990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超与卢亚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2日经大通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卢亚光欠陈超借款本金45000元整,于2017年元月25日前付25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付20000元,若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二、双方本次借款还清后,再无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超与卢亚光于2016年10月12日经大通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邦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百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