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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红光与阎朝栋申请确认民间借贷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光,阎朝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特18号申请人:王红光,居民。被申请人:阎朝栋,居民。申请人��红光与被申请人阎朝栋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传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王红光与被申请人阎朝栋因民间借贷纠纷,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海头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室调解,于2016年9月28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阎朝栋自愿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王红光借款60000元。若逾期,被申请人阎朝栋自愿加付违约金1万元,且申请人王红光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王红光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阎朝栋的利息主张。三、双方其他无争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有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另一方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