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吴国贤与被执行人景文清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贤,景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19号申请人吴国贤,男,生于1964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景文清,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吴国贤与被执行人景文清货款纠纷一案的(1995)召法经初字第60号经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文清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5)召法经初字第60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