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80-11585、11589、11591、11592、11594、11595、11597、11600-11606、11612、1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与吴绪华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535、11541-11546、11548、11560、11566、11568-11571、11574-11578、11580-11585、11589、11591、11592、11594、11595、11597、11600-11606、11612、11613号被执行人吴绪华等40人(详见附表)。本院(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073号等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等各项费用(具体执行金额详见附表)。由于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进行扣划(具体个案扣划金额见附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来祥审判员 徐海玉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