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7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陆洋与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陆洋,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374号原告:李陆洋,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许肖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95062207G)。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金地东御花苑32号物业经营用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陆洋与被告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陆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陆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陆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陆洋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