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邵雨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雨,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105号原告:邵雨,男,1984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伟,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雨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邵雨负担。审 判 长 黄闻角人民陪审员 徐桂林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汇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