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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甘培明与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培明,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465号原告甘培明。委托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大唐新都一期A座4楼。法定代表人龙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云,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甘培明与被告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甘培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培明撤回起诉。减���后的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