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周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4504号起诉人方周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莉,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方周贵以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5月在被起诉人所有的“生松工518号”轮从事水手工作,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5年12月14日,“生松工518号”轮停泊在浙江省慈溪市西三海堤的临时码头卸货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中下段骨折。起诉人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16年9月7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本案起诉人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周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