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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周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4504号起诉人方周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莉,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方周贵以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5月在被起诉人所有的“生松工518号”轮从事水手工作,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5年12月14日,“生松工518号”轮停泊在浙江省慈溪市西三海堤的临时码头卸货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中下段骨折。起诉人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16年9月7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本案起诉人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周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