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2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贾桂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450-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126号。负责人:杨玉梅,行长。被申请人:贾桂江。被申请人:孙秀清。被申请人: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1168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告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于2016年0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鲁N×××××号荣威轿车担保,并交纳担保金1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4000元的财产。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贾桂江、孙秀清、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