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谢彤彤、方飞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谢彤彤,方飞飞,林英明,洪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5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桐南新城玉龙北路66号。负责人:刘振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华,女,系该行职员。被告:谢彤彤,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方飞飞,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英明,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洪金华,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与被告谢彤彤、方飞飞、林英明、洪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福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彤彤、方飞飞、林英明、洪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福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彤彤、方飞飞共同偿还邮储银行福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18.7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2.林英明、洪金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谢彤彤、方飞飞、林英明、洪金华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谢彤彤与方飞飞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8日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与谢彤彤、林英明、洪金华分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谢彤彤向邮储银行福鼎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若借款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林英明、洪金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后,谢彤彤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4月30日共计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918.73元。谢彤彤、方飞飞、林英明、洪金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彤彤与方飞飞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8日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与谢彤彤、林英明、洪金华分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谢彤彤向邮储银行福鼎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若借款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林英明、洪金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后,谢彤彤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4月30日共计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918.73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主张要求谢彤彤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林英明、洪金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院予以支持。谢彤彤与方飞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邮储银行福鼎支行主张要求谢彤彤、方飞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邮储银行福鼎支行的主张有合同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彤彤、方飞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4月30日结算为918.73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795%计算);二、林英明、洪金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谢彤彤、方飞飞、林英明、洪金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月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学捷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