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与方哲忠、李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方哲忠,李永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05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地址: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332号。负责人:朱才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江,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哲忠,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永利,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与被告方哲忠、李永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