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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赖宗才与丁明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宗才,丁明静,重庆维莱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201号原告:赖宗才,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明静,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维莱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刘婷婷,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维莱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丁明静,重庆维莱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婷,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宗才与被告丁明静、第三人重庆维莱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交纳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宗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