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伟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昌峰、李金超合同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伟刚,张昌峰,李金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法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段伟刚,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昌峰,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金超,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昌峰、李金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昌峰、李金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昌峰名下所有的豫A178**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修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