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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图雅与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雅,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图雅。被执行人满都拉。申请执行人图雅与被执行人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图雅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图雅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