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邯郸温康药物中间体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邯郸温康药物中间体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385号原告: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栋1022室。法定代表人:乔春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变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邯郸温康药物中间体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温康药物中间体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温康药物中间体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计1107元,由原告苏州伟航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