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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与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219号原告: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兰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乐,该公司经理。原告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昊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双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信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