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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洪田与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田,陈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485号原告朱洪田。被告陈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