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绮毅与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陈绮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3367798R。法定代表人:颜卫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毛,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绮毅,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4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实际上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收货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任何证据,一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澳优公司办公地为长沙市望城区。为此,本案依法应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交易订单证据显示,收货地在广州市从化区向阳大道幸福花园,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