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梦唐、李立与周尚芬、周晓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唐,李立,周尚芬,周晓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4117号原告:李梦唐,男,1933年3月9日生,汉族,唐山市二瓷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立,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唐钢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尚芬,女,1939年12月30日生,汉族,丰润服装厂退休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庆,即本案被告周晓庆。被告:周晓庆,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梦唐、李立与被告周尚芬、周晓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洋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菊、二被告周尚芬、周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梦唐、李立诉称,1984年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晓芬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李立系原告李梦唐与前妻所生,被告周晓庆系被告周尚芬与前夫所生。2010年5月7日原告李梦唐使用工龄折扣10023.76元、被告周尚芬使用工龄折扣4900.51元,原告李立、被告周晓庆二人各出资11600元,购买了原告李梦唐承租的旧公房,即本案诉争房产,并登记在原告李梦唐、被告周尚芬二人名下。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4人共同签订了《买房及居住协议书》,原、被告约定: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尚芬享有永久居住权直到双方去世为止,自购房这日起父母不再行使房屋产权和处置权,产权和处置权归儿子李立和女儿周晓庆共有,但需在父母双方去世后方可行使房产处置权。2014年10月27日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尚芬因感情破裂,由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判决离婚。因诉争房产涉及第三人,法院未处理。原告李梦唐在离婚前就被迫搬离诉争房产,住在原告李立家4年之久,二被告独占该房产至今,致使李梦唐有家不能归,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及物质上的巨大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诉争房产归原被告4人共有,并依法分割该房产。被告周尚芬、周晓庆辩称,一、诉争房产是按二被告及原告李梦唐三人分的房,因为原告李立是唐钢正式职工且已婚生子,居住在原告李梦唐给的河北一号房产。被告周晓芬与原告李梦唐结婚在二瓷厂宿舍,婚后二人与被告周晓庆三人共同生活,如果按夫妻二人分房只能分得一间,因为有女儿,三人才分得两间,所以是按三人分的房,根本没有原告李立的份,有1983年原告李梦唐亲笔书写申请书及2014年参与分房的两位退休干部书写的证明可以证实。所以诉争房产应按三人分配。二、诉争房产是老房子,无装修,且地理位置偏僻,根本没有买。三、诉争房产系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晓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双方工龄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所有份额和财产权益,所购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工龄长短,有平等处置权。按工龄分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晓芬结婚后,被告周晓芬对原告李梦唐细心照顾,原告犯病也是被告周晓芬进行了紧急处理并拨打120,否则就没有今天的原告了。四、关于房子有协议,协议上明确注明:需在父母双方去世后方可行使房产处置权,所以现在分割不具备条件,是原告违反了协议约定,二原告经常来二被告住处闹事,现在要求分割房产,二被告坚持按二被告及原告李梦唐三人按三份来分配,没有李立的房产份额。五、诉争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近十几年的暖气费和维修费共欠8673.24元未缴纳,分割房产时应一并处理。离婚后被告周晓庆交纳了2001年和2013年暖气费及维修费。被告周尚芬有××,生活不能处理,且需要吃药,仅靠1000元退休金来维持生活,生活困难。被告周晓庆离异,无业。二被告名下无房产,无能力支付原告高额的房款,所以二被告不同意侵害上述房产,更不同意原告起诉25万元房价,希望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请,按协议约定父母双亡后处置其房产,现在父母都健在,不具备分割条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尚芬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10月27日二人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李立系原告李梦唐前婚生子,被告周晓庆系被告周尚芬前婚生女。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四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秦华楼3楼1门201室支付人民币23200元,李立、周晓庆各付1/2,父母享有永久居住权直到双方去世为止。自购房之日起父母不再行使房屋产权和处置权,产权和处置权归儿子李立和女儿周晓庆共有,但需在父母双方去世后方可行使房产处置权。(出售、出租各得1/2,如有一方买下此房,按市场价格给予另一方一半的房款……)”现争议房产由二被告居住使用,该房产共欠暖气费和维修费8673.24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以保护。原告李梦唐与被告周尚芬已离婚,原被告之间亲属关系已消灭,争议房产共同拥有使用的基础不存在,对该房原告要求分割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申请评估,房产价值无法确定,故应由二原告、二被告共同享有所有权。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山市路北区秦华楼3楼1门201室房产二原告享50%份额,二被告享有50%份额。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二原告及二被告各负担2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