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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翠萍诉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0行终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翠萍,女,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上诉人李翠萍因诉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5)霍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翠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列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为被告,诉讼请求为:1、撤销临汾市霍东分局(临公霍)行罚决字(2015)0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被告向其公开在2015年3月10日的训诫书(当事人的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书、证据)的原件,并依法查明训诫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3、判令本案有关损失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翠萍诉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的起诉涉及两个行政行为及一个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故裁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李翠萍的诉状可知,其起诉要求撤销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要求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公开训诫书并查明训诫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此起诉涉行政处罚及信息公开两个行政行为。同时,李翠萍要求有关损失由被告负担,涉及行政赔偿。故上诉人李翠萍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审不予立案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淑敏代理审判员  申 龙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