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贡昌芬与倪小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小东,贡昌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小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贡昌芬。上诉人倪小东因与被上诉人贡昌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小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