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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贡昌芬与倪小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小东,贡昌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小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贡昌芬。上诉人倪小东因与被上诉人贡昌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小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