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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诉被告白水县水务局、孙全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白水县水务局,孙全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993号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代表人刘孙武,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焦少华,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水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秦孝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茹,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全荣,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6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诉被告白水县水务局、孙全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六社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