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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鸿麟与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林超市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林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523号申请执行:杨鸿麟,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周贵,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昆明经开区。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林超市。法定代表人:刘周贵。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杨鸿麟申请执行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林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林超市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鸿麟案款62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鸿麟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林超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6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523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