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荣华与项磊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华,项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项磊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杨荣华与项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