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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荣华与项磊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华,项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项磊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杨荣华与项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