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耀初与王海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初,王海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初,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海好,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126执715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好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327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海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