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鲁恒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鲁恒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049号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向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鲁恒星,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鲁恒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3日,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鲁恒星已交清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暖气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恒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刘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