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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崖精豪与韦江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崖精豪,韦江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崖精豪,居民。被执行人韦江环,居民。申请执行人崖精豪与被执行人韦江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51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韦江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无法执行,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江环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执2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