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什邡同心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什邡同心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什邡同心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石文生,该公司负责人。四川什邡同心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汉宏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财产被本院多次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